<p class="ql-block"> 2005年春節(jié)前接到老wang電話,說判決已經下來了,二審不開庭(沒有新的舉證可不開庭判決),準備再去一次豆各莊“二看”,一來把判決書法譯本交給柯爾,由他決定是否上訴至北京高級人民法院;二來是加拿大駐華使館某參贊等二人要去“探監(jiān)”,法院必須有人在場。對外說是“陪”他們探監(jiān),實際上是“監(jiān)控”。探監(jiān)人員或家屬在與嫌犯交談中,不可涉及與案情有關的任何內容,以防串供。為了完成這兩項任務,我和老Wang又風塵仆仆地趕往“二看”。此番再去,駕輕就熟,沿途所見,乏善可陳,故略去不表。加拿大駐華使館參贊是位女士,陪同她前來的也是位女士,她是使館的中國雇員兼英文翻譯。一個人高馬大,一個小巧玲瓏,甚是相得益彰。我們和她們只是簡單的寒暄幾句,大家都是公事公辦,沒有更多的話可說。接見開始前,老Wang也不客氣,他通過那位女翻譯簡明扼要的告訴那位女參贊,交談中不能涉及案情。待嫌犯柯爾登場,我就抓起電話</p> <p class="ql-block">直接了當告訴他,不許和來者談案情。過去在電影里看到的鏡頭常常是家屬一把鼻涕一把眼淚要犯人聽政府的話,好好改造,爭取減刑,早日出獄與家人團圓,犯人也是眼淚汪汪,悔不當初,在親人面前信誓旦旦,決心改過自新。眼下的情景不同,女參贊用英語和柯爾說話,我一聽就準備把電話交給那位英文翻譯,老Wang對我使個眼色,叫我抓住電話不要放,讓我繼續(xù)監(jiān)聽。我這才想起來,在車上,老wang看似無意卻有意地問過一句:老師您也通英語吧,我嗯了一聲。我知道他信不過使館派來的人,哪怕是中國人。他這么想,也有他的道理,萬一雇員裝傻,該管的不管,他們的談話不就失控了嗎?這時候,真可用“心有靈犀一點通”來形容我當時的感受。明白了這層關系,我更不敢懈怠,全神貫注地“監(jiān)聽”他們的談話。兩個老外,一男一女,還真老實。柯爾除了要求看病,要求看書,要求紙筆外什么也沒說。他要那位女士幫他銀行里取錢。最后他告訴她,他要上訴——這不算什么案情,這是他的態(tài)度,而且我們也想了解他對一審判決是服還是不服。談話時間不長,一切都在平靜中結束了。</p> <p class="ql-block"> 回來的路上,我和老Wang談到案子的判決。判決書最后共三條,很簡單:1、 判處八個月監(jiān)禁(從2004年7月11日到2005年3月10日——刑期從拘留之日起,有一天算一天)并驅逐出境;2、由被告向原告賠償13000元;3、案件中的兇器——折疊刀和棍子沒收。老Wang說,犯故意傷害罪(輕傷)的,法律規(guī)定是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犯罪分子犯罪情節(jié)較輕、有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賠償了被害人損失的,可以判處緩刑(即不用到監(jiān)獄服刑)。結合這個老外的情況,情節(jié)較輕似符合緩刑處理,但他一不悔罪,二不賠償,故而不能緩刑。即使這樣,對他的判處應該說是夠輕的了。實際上,再過兩月他就可以刑滿釋放了。唯有“驅逐出境”這一條比較重。為什么說重呢?因為對于一個外國人,“驅逐出境”是對他的身份的一種評價,說明他從此不能在中國生活和工作,有了這個“底案”,下一次再想來中國就比較難了,中國駐加使館在簽發(fā)簽證時會有所考慮。老Wang 說,上訴后是否會改判不好說,加拿大總理訪華也許有助于他的減刑。原告的民事賠償訴求完全是“漫天要價”,法院把被告索賠的75000元減為13000元,應該算是比較合理的。但即使這樣,這個老外也拿不出來,使館也不幫忙</p> <p class="ql-block">估計原告一分錢也拿不到。 春節(jié)后不久,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開庭,最后的宣判正如老Wang估計的那樣,撤銷了“驅逐出境”這一項,其他維持原判。而此審是終審判決,不許上訴。這樣,被告只要在“二看”再蹲半個月,就可以走出牢門重見天日了。至于那位姓張的36號攤主,他也只好自認倒霉,他想拿到的75000元的賠償金恐怕是竹籃打水一場空了。 就我本心而言,我覺得老外在法理上是有罪,持刀傷人,有刀有血,證據確鑿,抓他關他,一點沒錯,他在中國人的地面上犯法就要在中國的監(jiān)獄里服刑。舊社會外國人有所謂“治外法權”,那時候外國人犯罪,中國人判不了,這樣喪權辱國的時代已經一去不復返了。但是,話要說回來,就事論事,單從這樁案子本身來看,老外的確是被逼的。那么多人圍堵追打,又是推搡,又是拳頭,又是板凳,又是棍子,擱誰誰也受不了。所以,我說,從情理上講,老外值得同情?!皬娰I強賣”是起因,圍堵追打是催化劑,加上老外不懂中文,無法溝通,中國人人多勢眾,以多欺少,這是明擺著的。</p> <p class="ql-block"> 由此我想到,“依法治國”的口號固然千正萬確,但決不要以為“法”可以管一切。當前有一種值得注意的傾向——萬事都上法院,無論是家庭里弄之間,鄰里好友之間,還是父母子女之間,姑嫂妯娌之間,只要發(fā)生齟齬就對薄公堂。這顯然這不是“法”的勝利,不是法律意識的光輝體現,而是“利益意識”的充分表演。一個國家用“法”來治理無可非議,值得稱道,是好事,是進步,但如果只有法律,不講道德,只有官司,沒有良心,這泱泱大國也難以保持禮儀之邦的美名。在此,我愿意借用電影《孔子》里老夫子的話來結束我的文章——“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凡非禮者,勿視,勿聽,勿言,勿動”,“以禮治國”。“依法治國”不易,“以禮治國”更難。任重道遠,我們一起努力吧。</p><p class="ql-block"> (全文完) </p> <p class="ql-block">公正和公平是一個社會的法律基石。</p> <p class="ql-block">謝謝您!請多多指教!</p>